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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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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版NFPA 855深度解析与合规指南(一)——逐条精解储能消防核心条款更新(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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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一篇中,我们梳理了2026版NFPA 855部分核心更新,涵盖了储能系统施工文件、危害缓解分析HMA、自动火灾控制与灭火系统、应急供电系统等基础要求。当警报响起、系统启动之后,如何真正阻止热失控蔓延,是安全设计的最终考验。
本期,我们将深入标准的技术核心,继续为您逐条拆解标准中关于火烧和爆炸测试、热失控传播防护系统(TRPP)、机械排气通风、爆炸控制与预防、可燃浓度降低(CCR)系统等至关重要的消防条款更新,这些规定直接关系到储能系统的本质安全设计,是项目通过审批与安全运营的刚性要求。让我们一同理清2026版NFPA 855为守护储能安全划定的新边界。

译文:
9.2 火烧和爆炸测试
9.2.1 测试
在本标准其他条款要求的情况下,应按照第9.2节的规定,对具有代表性的ESS 进行UL 9540A测试和大规模火烧测试,以收集电芯的产气量、模块级的热蔓延可能性和ESS之间的热蔓延的可能性。

译文:
9.3.2 用于电化学储能的危害缓解分析
9.3.2.1 未通过UL 9540认证的现有锂离子ESS必须按照第4.4节的要求进行危害缓解分析。
9.3.2.2 在AHJ根据危险缓解分析结果提出要求的情况下,锂离子ESS应采用额外的危险缓解措施进行升级。
9.3.2.3 所有类型的铅酸电池和镍基水性电池ESS都不需要HMA。

译文:
9.7.6.6.1 对于基于流体的补充设计和预设计TRPP,系统管道和附属装置必须符合ASME B31.1 或 B31.3 的所有适用部分。
9.7.6.6.2 根据 4.6.1,符合ASME B31.1或 B31.3标准应作为UL 9540认证的一部分记录在案。
9.7.6.6.3 TRPP系统的控制系统应是专门为释放服务而列出的火灾报警控制装置。
9.7.6.6.4 TRPP的功率要求应符合第4.10节的规定。
9.7.6.6.5 TRPP应根据9.7.4进行调试和记录。
9.7.6.6.6 TRPP应至少每年检查和测试一次。
9.7.6.6.7 系统的有效性应根据第9.2节进行记录。

译文:
9.7 保护和补救。
9.7.1 烟雾和火灾探测
除非本章作了修改,否则ESS应配备符合NFPA 72标准的烟雾探测、热图像火灾探测器或辐射能量感应系统。

译文:
9.7.6.1.5 机械排气通风。
必须按照适用的机械规范和下列之一提供排气通风:
(1)在产生氢气的情况下,根据氢气产生量估算的排气通风率足以将氢气的最大浓度限制在最坏情况下房间或外壳自由空气体积的1.0%,包括同时对所有电池进行 "增压 "充电,符合国家认可的标准
(2)根据ESS面积不小于1 ft3/min/ft2 (5.1 L/sec/m2)的排气通风率。
9.7.6.1.5.1 所需的机械排风系统必须按照制造商的安装说明和当地的建筑、机械和消防法规进行安装。
9.7.6.1.5.2 所需的机械排气通风系统应由符合NFPA 72标准的经批准的中央、专有或远程站服务进行监控,或在经批准的、经常有人看管的地点发出声光信号。
9.7.6.1.5.3 机械排气通风系统及其部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必须是连续的,或由符合9.6.6.1.5.4的气体检测系统启动
(2)必须保持开启状态,以确保可燃气体不会积聚并超过可燃气体混合物LFL的 25%
(3)*必须被视为关键安全系统并符合第4.10节的规定,除非电池技术在失去充电电源时停止放气。

9.7.6.1.5.4 在根据9.7.6.1.5.3使用气体探测启动排气通风的情况下,ESS必须由经批准的符合以下要求的连续气体探测系统保护:
(1)气体探测系统的设计应能在探测到的可燃气体含量超过可燃气体混合物LFL 的25%时启动机械排气通风系统。
(2)*气体探测系统应视为关键安全系统并符合第4.10节的规定,除非电池技术在失去充电电源时停止放气。
(3)气体检测系统失灵时,应在符合NFPA 72标准的经批准的中央站、专有站或远程站或在经批准的、经常有人值守的地点发出故障信号。

译文:
9.7.6.7 爆炸控制与预防
9.7.6.7.1 在本标准的其他要求中,爆炸控制和预防应符合本节的规定。
9.7.6.7.1.1. 如果已向AHJ提交爆燃危险研究报告,证明可燃气体浓度不能累积并平均超过LFL的25%,则无需进行爆炸控制和预防。
9.7.6.7.1.2 所有类型的铅酸蓄电池和含水镍蓄电池均无需进行爆炸控制和预防。
9.7.6.7.2 正常运行时防止易燃气体释放的措施应符合9.7.6.1的规定。
9.7.6.7.3 所有ESS均应配备可靠的爆炸控制和预防系统,其设计、安装、操作、维护和测试均应符合NFPA 69标准。
9.7.6.7.3.1 应根据NFPA 68进行部分体积爆燃评估。
9.7.6.7.3.2 爆炸控制和预防系统的设计必须以根据第9.2节进行的测试所确定的气体成分和体积为基础。
9.7.6.7.3.3 在获得批准的情况下,应允许使用经安装级防火和爆炸测试以及由注册专业设计人员按照第9.2节进行的工程评估(包括机柜)验证的可确保不喷出危险压力波、碎片、弹片或外壳碎片的ESS,以代替提供符合NFPA 69的爆炸控制和预防。
9.7.6.7.3.4 安装在较大ESS配置(如房间、建筑物或容器)中的独立ESS封闭装置,其设计应保证在符合第9.2节规定的测试过程中,包括ESS封闭装置及其安装空间在内,不会喷射出爆炸性气体或射弹。

译文:
9.7.6.7.4 可燃浓度降低(CCR)系统
CCR系统应适合其预期用途以及在热失控事件中可能暴露的温度。
9.7.6.7.4.1 CCR系统性能
(A)如果ESS中包含水基以外的抑制系统,则检测、逻辑解算器和喷放顺序不得妨碍CCR系统的性能
(B)应向AHJ提供无影响分析和性能数据。
9.7.6.7.4.2. CCR系统启动
(A)在气体探测用于启动可燃浓度降低系统(CCR系统)的情况下,根据 NFPA 69爆燃研究,装有ESS的外壳必须由符合下列规定的认证连续气体探测系统保护:
(1) 气体探测系统的设计应能在探测到可燃气体时启动CCR系统,其浓度不得超过气体混合物低燃耗水平的10%。
(2) CCR系统须保持开启状态,以确保可燃气体不会积聚并平均超过气体混合物或单个可燃成分的25%LFL。
(3) CCR系统及其部件应视为关键安全系统,并应符合第4.10节的规定。
(4) 气体检测系统和CCR系统应在监控站发出报警。
(B)除气体检测外,用于检测、通知和启动CCR系统的其他技术应由具有消防经验的注册专业设计人员根据HMA进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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